江西政协委员建议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 固乡村振兴“健康之基”******
中新网南昌1月12日电 (刘力鑫)2023年春节将至,广大农村地区即将迎来“返乡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基础薄弱、医疗服务能力不足,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地区和难点领域。正在举行的江西省两会上,多位江西政协委员建议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筑牢乡村振兴的“健康之基”。
江西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众多。作为农民群众健康“第一道防线”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着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职能,同时也是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网底”力量。
农工党江西省委会在一份提案中表示,近年来,江西省村级医疗卫生体系不断完善,但对照乡村振兴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需进一步优化、升级、提档,要进行医疗卫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该提案称,要优化体系设置,重点在优化村卫生室布点、加强一体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和建立退出机制,在逐步精简村医队伍的同时提高收入;要加强财力保障,建议将水电、网络、医保接口费用等基本运行开支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由财政保障统一购买医疗责任险,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补助配套落实情况的监管;要提高医保限额,建议从方便群众就医和落实分级诊疗出发,适当提高村卫生室年就诊和次就诊金额限额,给村卫生室的发展“松绑”。
江西省政协委员、萍乡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罗璇也在一份提案中表示,要积极探索优化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破解乡村卫生健康发展瓶颈,具体包括完善乡村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制度建设、全面推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还要逐步推动“互联网+诊疗”在乡村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提高乡村卫生健康管理现代化水平。
此外,针对当前农村地区面临的疫情防控问题,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在一份提案中建议要保障村卫生室药物储备、补充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给重点人群组织发放“健康防疫包”、加强科普宣传,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建立村级应急转运队伍,强化急危重症患者转移救治工作。(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